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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3全讯白菜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管理,推动医院科学研究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其他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政府国防军工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医院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其他科研项目指院内科研项目等其他类别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医院、科室、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五条科研科作为医院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科研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培育、组织申报、立项执行、阶段检查、  验收结题、成果管理、全程监督等;指导、督促、检查科室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开展检查验收等。

第六条科室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本科室科研项目申报审核和过程管理,督促科研项目进展,并根据学科特点、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支持。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开展科学研究,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医院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请立项

第八条科研科负责收集、整理、发布国家及行业的各类科研信息,组织各科室开展各类科研项目申报、重大项目策划论证工作等。

第九条各科室组织开展本科室科研项目论证申报、学术诚信审核等。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有关项目指南、申请办法等编制立项申请(或技术合同)材料,按照科研科及本科室要求,开展科研项目申报论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应与所在学科研究方向密切结合。

第十二条不限额推荐类项目,符合主管部门申报要求的研究人员,可根据医院申报要求自由申报至医院。

第十三条限额推荐类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申报:

(一)在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要求的基础上,各科室遴选推荐不超过3项项目(重点项目不超过1项,一般项目不超过2项)到医院。医院将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将作为推荐申请的重要依据。

(二)申请人已有2项以上(含)省部级在研项目,或本年度已被推荐申报限项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推荐。

第十四条 医院将根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对申请科室和人员进行事前诚信审核,根据科室和人员信用等级确定最终推荐申报名单。

第十五条涉及伦理审批的科研项目申报时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伦理审批材料。项目立项后,应按院伦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伦理审批。凡未经院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开展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并根据院伦理审查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临床科研项目中使用医疗技术的,须提供安全保障方案、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说明,并要求病人及其家属充分参与医疗决策并填写知情同意书。

第十七条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境外合作项目或其他科技部要求备案的项目,须报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标本统一纳入本院样本库管理,相关流程参照样本库管理办法执行。严禁私自采集、使用、传播人类遗传资源及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涉及病原微生物的科研项目,须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部委关于“伦理和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项目申报,应按院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方可申报。

第十九条参研院外项目管理。本院人员参与外单位牵头的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时须向科研科登记备案;在项目立项后,须将项目立项批文、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作协议等材料提交到科研科。本院人员参与外单位牵头的横向项目,开展前须先向科研科登记备案;涉及伦理的须按要求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提交审批申请;涉及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备案的项目,须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第四章  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由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需要自行组建。在添加参与人时,必须经过参与人本人书面同意,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擅自添加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一切后果自负。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应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二条检查评估。医院将每年组织1-2次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及汇报(年初、年中),项目组应积极配合,并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科研科备案;同时,项目下达单位对项目有报送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报送。

第二十三条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科研项目应按任务书内容如期完成,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信息,如:考核指标、研究内容、负责人、项目组人员等。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改变的,项目负责人应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后,向科研科提交项目信息变更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已结题项目不得变更项目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须经科室主任书面同意后,方可向科研科申请办理项目延期。

第五章科  研项目结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题验收。科研科按项目主管单位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按要求按期提交结题材料、完成验收答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逾期未结题。课题组因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断或未能按任务书要求完成科研项目任务,未能按时结题的,医院将按照《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罚,并收回医院配套经费。

第二十七条各科室须建立科研项目档案,保存本科室项目申请书、立项批件、任务书、结题证明等相关材料;项目负责人须妥善保存本人科研项目档案。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费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渝四院〔2020〕2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时,负责人应科学合理制定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配套经费。对以我院为承担单位申报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不含子课题),若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给予配套经费,医院按照0.5-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3万及以上,临床研究项目为0.5比例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为0.6比例配套)。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100万元封顶,省部级项目50万元封顶,厅局级项目10万元封顶,横向课题不予配套经费。项目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对项目主管部门没有要求提供配套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提供配套经费。

对财政拨款在3万以上(含)的项目,如项目处于执行周期内、执行情况较好、前期配套经费使用完毕且后续有合理经费预算,在项目负责人申请并经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同意后,可考虑适当追加配套经费(配套总经费不超过拨款经费)。

第三十条配套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配套经费须专款专用,仅用于报销指定项目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要求参照财政及医院科研经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拨款经费使用完毕后,才能使用配套经费;

(三)对已结题、逾期未结题的项目,结余配套经费由医院收回。

第七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三十一条为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医院整体科研水平、学术地位,医院对作出一定科研贡献的科研人员给予绩效奖励。

第三十二条 绩效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科研绩效核算。每年11-12月,科研科组织开展年度科研绩效核算,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项目明细表,经审批、医院复核通过后发放。


第八章  科技成果奖励申报

第三十四条报奖要求。鼓励已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积极参与当年各级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若报奖数超过限额数,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选推荐。

第三十五条拟定报奖计划与申报。拟报奖的项目负责人根据报奖通知要求,制定报奖计划、自行遴选、组建科技奖励申报小组,分工合作,包括申报书修改、国内同行专家咨询论证、成果鉴定与查新、专利转让、成果推广、财务支持等。

第三十六条报奖费用。报奖过程中产生的查新费、专家论证费、评估鉴定费等费用原则上优先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科研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